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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修订版)

字体【 】  浏览次数:702次 发布时间:2024.03.11 【关闭】 【打印本页】

内蒙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协会

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4修订版)

 

为了进一步推进内蒙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协会专家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流程提供技术服务,建立自治区专家服务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推行专家技术服务信息披露和抽查制度,提升专家职业素养,规范专家服务活动,打造一支优秀的专家队伍。内蒙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特编制本办法。

第一条  专家库由协会负责组织建设。

第二条  专家库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会员单位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退休人员中选聘。

另外,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可聘请国家层面不同行业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三条   专家聘任的专业范围

(一)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建筑业;冶金、建材;化工;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电力、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建筑消防、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电力;自然灾害;交通运输、仓储、科研等相关业务领域;

(二)与上述业务范围相关的职业卫生、职业健康和核技术工业应用等相关专业;

(三)与上述业务范围相关的班组安全建设、安全文化、安全评价监测、综合保障等相关业务领域;

(四)事故调查、应急救援与应急管理所需的相关专业。

第四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全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事业,自愿参与专家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中级职称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二级及以上)等相关职业资格5年以上;或担任企业生产厂长、经理5年以上;或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经理5年以上;或在设计、评价、教学、科研院所等单位工作5年以上;

(四)熟悉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五)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六)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七)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八)有较充裕时间,能够参加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等方面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聘任周期三年;

(二)推荐。由单位推荐,根据《内蒙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协会专家行业领域分类表》(附件1),个人填写《内蒙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协会专家信息登记表》(附件2);

(三)审查。协会秘书处将对拟聘专家资格进行审查;

(四)公示。协会及专家技术服务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协会网站公示;

(五)聘任。公告后由协会颁发电子聘书;

(六)期满后由协会组织考核复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在协会网站公布。

第六条  专家主要职责

(一)参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等重大科研课题和重大事项的研究,提供信息、决策咨询,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健康企业咨询和考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编制,以及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授课及讲座等;

(三)参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检查、评估、评审、技术咨询、事故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分析等工作;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协会组织的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相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等技术服务工作;

(五)参与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宣传活动,编写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宣传资料等;

(六)完成协会临时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向协会提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工作应急管理和专家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二)获得协会提供的相关业务工作资料;

(三)应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和会议;

(四)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

(五)自愿退出专家库;

(六)其他合法权利。

第八条  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二)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三)遵守协会及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方(服务对象)的保密规定或制度;

(四)专家工作应接受协会考核,尽责的完成聘用单位委托的工作任务,及时主动登录专家管理系统(附件3)填报工作业绩(附件4、附件5);

(五)开展专家工作时要严格遵守自律准则,并根据相关工作需要提供书面意见,对作出的文件和报告结论负责;

(六)每个聘用周期内要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以协会专家名义承担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服务活动等。

第九条  专家日常管理

(一)协会秘书处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解聘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专家增补工作;

(二)专家应妥善保管专家聘书,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办;

(三)专家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变更时,专家应及时通知协会变更相关信息;

(四)维护专家管理系统及专家个人档案;

(五)专家考核类型分为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年度考核是对专家年度内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届满考核是对专家聘任期满前对专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考核;

(六)协会将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专题技术讲座、研讨、技术交流、专业知识培训等,以提高专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聘,收回聘书并对社会公布

(一)因身体状况和年龄关系、工作调动等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聘用的基本条件;

(二)专家本人自动书面提出不再担任的;

(三)本人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专家相关活动;

(四)无论何时、何地、何种理由给政府、协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

(六)受刑事处罚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或行为准则,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做出显失公正和虚假意见结论的;

(八)聘期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九)其他应解聘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协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3月1日施行,原《内蒙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内安健协﹝202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内蒙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协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业健康)专家行业、专业领域分类表.doc

          2.内蒙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协会专家信息登记表.doc

          3.专家管理系统使用方法.doc

          4.专家工作情况登记表(个人填写).doc

          5.专家工作情况评价表(聘请单位填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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