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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及专家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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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及专家会诊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25日

(联系人:舒立论,联系电话:0471-4820243)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大排查及专家会诊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持续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断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要求,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从2021年4月开始至2021年年底全面深入开展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及专家会诊工作(以下简称大排查),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重点防控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爆炸火灾、透水、中毒窒息、坠罐跑车事故、露天矿山滑坡事故和尾矿库溃坝及尾砂泄漏事故。

(二)对单班入井人数30人以上、采深800米以上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进行专家会诊。

(三)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排查及会诊内容

(一)证照等合法手续情况

1.生产矿山重点排查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外包施工队伍是否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其资质等级及范围与所承揽工程是否相符;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齐全完善、合法有效。

2.在建矿山重点排查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是否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是否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经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新上岗和其他岗位员工安全培训时间及每年再培训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从各职能部门到矿队(车间)、班组的全员、全领域、全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及考核标准,是否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并有相应记录或文件。

3.矿山企业是否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是否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标志;是否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是否与矿山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

4.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是否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

5.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资金使用、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是否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告,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及时报告。

6.矿山企业是否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否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对承包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是否将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发包超过3家承包单位,是否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承包单位是否存在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是否对所属项目部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是否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是否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是否向作业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7.矿山企业是否严格爆破、动火、受限空间、吊装和高处作业、检维修、临时用电、压力容器以及危险品装卸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定专项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按程序审批,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规行为。

8.矿山企业是否开展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形成安全风险清单,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严密管控安全风险;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发放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绘制安全风险分布图。

9.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安全现状(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是否与矿山生产现状相符,采掘工程布置是否超出矿区范围,地形地质图等相关图纸是否齐全完善并及时更新。

(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1.地下矿山

(1)全面排查。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或安全现状(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标准,对地表移动范围、开拓、采掘、提升、运输、通风、供配电、防排水、防灭火、应急救援等进行全面排查。

(2)重点防范。①采空区坍塌事故。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工程地质复杂、严重地压条件或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②火灾事故。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③透水事故。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超前探放水等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④中毒窒息事故。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⑤坠罐跑车事故。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是否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是否还附挂保险链;斜坡道运输是否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的或者改装的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将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2.露天矿山

(1)全面排查。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或安全现状(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标准,对采剥、穿孔、铲装、运输、边坡、排土、供配电、防排水和防灭火系统进行全面排查。

(2)重点防范边坡垮塌事故。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超前进行处理;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3.尾矿库

(1)全面排查。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或安全现状(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及《尾矿库安全规程》等相关标准,对尾矿库库区、放矿、尾矿坝、排洪和安全监测等系统进行全面排查。

(2)重点防范。①溃坝事故。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冬季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②尾砂泄漏事故。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建立验收档案;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处理。

4.重点排查。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是否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要求,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28项落后工艺及设备;是否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要求,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

三、具体安排

(一)矿山企业全面排查。根据气候条件变化、重要时间节点和重点生产时段等因素,按照“月月大排查,季度重点查”的原则,从4月份开始,非煤矿山企业每月要组织开展一次全系统各环节安全生产大排查。第二季度地下矿山重点开展采空区、矿井通风、提升运输专项排查,露天矿山重点开展采场边坡、采场运输、排土场专项排查,尾矿库重点开展坝体稳定、监测系统、排水斜槽(井)泄漏专项排查;第三季度地下矿山重点开展地表防洪和井下防排水、供配电、采场顶板专项排查,露天矿山重点开展地表防洪及坑下防排水、供配电、采剥(含爆破)作业专项排查,尾矿库重点开展防洪安全、排洪系统、应急管理专项排查;第四季度地下矿山重点开展通风系统、提升运输、电气火灾、爆破和动火等危险作业专项排查;露天矿山重点开展边坡安全、铲装运输作业、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排查,尾矿库重点开展库区安全、尾矿坝安全、冰下放矿专项排查。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将每月安全生产大排查情况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二)旗县全覆盖检查。根据非煤矿山企业报告的月安全生产大排查情况,各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和季度工作重点,聘请相关专家或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明查暗访、突击夜查的形式,每季度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生产、在建矿山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对生产、在建矿山要重点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该停工停产的必须停工停产,该处罚处理的必须处罚处理,该移交公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必须及时移交。对3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大检查频次,加大执法力度,实行严管重罚。

(三)自治区和盟市专家会诊。根据工作实际和分级会诊的原则,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盟市应急管理局对单班入井人数30人以上、采深800米以上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进行专家会诊(名单见附件4、5),并逐矿提交专家会诊报告。根据专家会诊报告提出的问题和隐患,采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工停产整顿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按上限罚款处罚、责令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罚措施,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立即行动周密部署。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立即部署、扎实推动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要结合正在推进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关于立即开展全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检查的通知》(内应急字〔2021〕2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应急字〔2021〕7号)、《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内应急字〔2021〕8号)要求,由主要或分管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周密制定实施方案,成立排查检查专班,组建专业技术团队,压实排查主体责任,落实排查监督责任,做到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应急管理部门督查矿山企业“三个100%”。要认真分析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特点,找准薄弱环节和主攻方向,以查找重大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为突破口,着力在提高安全准入门槛、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分级分类监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基建矿山安全监管、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和监督、尾矿库排洪系统施工质量监督等方面形成制度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聚焦整治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对本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逐一重新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全部清退。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项目部必须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矿山安全类、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与项目部或其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的原则,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并形成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委托设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尽快组织实施整改。

(三)强化三年行动整治攻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此次大排查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阶段的重要举措,将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逐项建立档案并挂牌督办,确保排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要通过召开现场推进会、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抓好整改措施落实。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督促排查整改48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厉打击10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贯穿大排查全过程,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发现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等措施,并给予严肃处罚。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要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范围。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国有矿山企业,要及时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五)加大督导推动力度。自治区将定期调度各地区大排查工作进度,加大对重点地区和企业的督导抽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大排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企业不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的,一律责令重新开展自查自改;对在2021年5月30日前没有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的非煤地下矿山、没有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的地区和企业,要约谈通报相关负责人。要加强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公开执法处罚结果形成震慑。

(六)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要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检查督导、推进落实、协调调度大排查工作,及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送有关情况。2021年4月6日前,报送大排查工作方案;从4月份开始每月4日前,报送大排查工作进展(附件1、2、3);2022年1月10日前,报送大排查工作总结。

附件:1.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2.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

      3.重大隐患明细表

         4.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专家会诊企业名单

       5.盟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会诊企业名单

                        2021年3月22日


附件1

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辖区内非煤矿山

和尾矿库数量(座)

已完成自查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数量(座)

企业自查发现

一般隐患数量(项)

企业自查发现

重大隐患数量(项)

清退外包工程施工队伍数量(个)

已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尾矿库数量(座)

地下

矿山

露天

矿山

尾矿库

地下

矿山

露天

矿山

尾矿库

地下

矿山

露天

矿山

尾矿库

地下

矿山

露天

矿山

尾矿库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2

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数量

(座次)

单班入井超过30人地下矿山会诊

井深超过800米地下矿山会诊

“头顶库”

会诊

边坡高度超过200米露天矿山会诊

检查发现一般隐患数量(项)

检查发现重大隐患数量(项)

下 达执法文书(份)

行政处罚(次)

罚款

(万元)

责令停产整顿(座次)

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台套)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纳入“黑名单”(座)

提请关闭

数量(座)

媒体曝光(次)

露天矿山

露天矿山






矿山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

附件3

重大隐患明细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地市

矿山或尾矿库名称

重大隐患内容

挂牌督

办单位

整改情况

(已整改/正在整改)

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正在整改的填写)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1.重大隐患应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进行判定。

    2.填报内容包括企业自查上报、上级企业检查和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所有重大隐患。


附件4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专家会诊企业名单

1.赤峰中色白音诺尔矿业有限公司

2.内蒙古拜仁矿业有限公司

3.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

4.内蒙古光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内蒙古兴业集团融冠矿业有限公司一采区采矿改扩建工程

6.锡林郭勒盟山金阿尔哈达矿业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阿尔哈达铅锌矿年新增45万吨铅锌银等多金属矿石采选技改扩建项目采矿工程(328m以上)

7.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东升庙硫铁矿80万t/a铅锌和50万t/a硫铁矿采矿系统优化升级改造工程

8.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三贵口南矿段(680m以上)

9.陈巴尔虎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谢尔塔拉铁锌矿210×104t/a建设工程(280m以上)

附件5    盟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会诊

企业名单

1.赤峰山金红岭有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赤峰宇邦矿业有限公司

3.赤峰大井子矿业有限公司一采区、二采区

4.赤峰市利拓矿业有限公司林西县边家大院铅锌银矿

5.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6.内蒙古黄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岗铁矿Ⅲ、Ⅳ采区

7.内蒙古赤峰黄岗铁矿Ⅰ、Ⅱ区

8.赤峰金蟾矿业有限公司二采区、八采区

9.内蒙古金陶股份有限公司采矿系统

10.内蒙古金陶股份有限公司二道沟金矿年新增13.5万吨采矿技改扩建项目

11.赤峰吉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采区、二采区

12.赤峰柴胡栏子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柴胡栏子金矿采矿1000t/d工程(390米水平以上)

13.赤峰华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红花沟矿区一采区、三采区15号脉、五采区

14.内蒙古玉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花敖包特银铅矿(660m水平以上)

15.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白音查干东山矿区铜铅锡银锌矿165万吨/年地下开采项目(810水平以上)

16.苏尼特金曦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毕力赫金矿区II号矿带深部金矿石开采建设项目采矿工程

17.苏尼特金曦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白音哈尔金矿区30000t/a地下开采技术改造项目

18.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一采区(700m水平以上)、三采区(820水平以上)

19.万城商务东升庙有限责任公司采矿厂

20.巴彦淖尔西部铜业有限公司采矿厂(1450m以上)

21.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书记沟铁矿I、II异常区地下开采工程

22.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书记沟铁矿(III、IV异常区)200万t/a采矿工程

23.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东五分子铁矿150万t/a采矿扩建工程

24.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九原区乌拉山-哈德门金矿13号脉采区南区(13号脉)年开采36.3万吨金矿石技改扩建工程

25.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九原区乌拉山-哈德门金矿13号脉采区北区(2号脉)年开采16.5万吨金矿石技改扩建工程(960m标高以上)

26.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九原区乌拉山-哈德门金矿113号脉采区年开采33万吨金矿石技改扩建工程

27.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九原区乌拉山-哈德门金矿13号脉采区西区(24号脉)年开采26.4万吨金矿石技改扩建工程

28.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九原区乌拉山-哈德门金矿13号脉采区南区(13号脉)年开采36.3万吨金矿石技改扩建工程

29.新巴尔虎右旗荣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采区1号、2号、3号系统

30.新巴尔虎右旗怡盛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采区、四采区

31.根河市比利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2.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云鄂博铁矿东矿

33.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云鄂博铁矿主矿

3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白云鄂博铁矿西矿(1000万t/a)采矿工程

35.内蒙古太平矿业有限公司浩尧尔忽洞金矿扩建工程(东矿段)采矿

36.赤峰吉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选厂尾矿库

37.包头市恒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

38.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

39.包头市石宝铁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建尾矿库

40.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书记沟铁矿尾矿库

41.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庙沟尾矿库

42.各盟市应急管理局认为需要专家会诊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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