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现将《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3年5月10日
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
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区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发现问题整改视频调度会议精神,巩固2021年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成果,坚决打击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违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市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坚决做好全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和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整改的通知》(内安委办〔2023〕29号)要求,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23年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矿安〔2022〕81号)要求,聚焦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领域突出问题,通过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坚决遏制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弄虚造假、出具虚假报告,有效杜绝机构违规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评价人员违规挂靠,清理整顿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骗取相关许可或达标等行为,不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主体责任,全面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稳步提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水平。
二、整治重点
(一)安全评价机构方面: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的区内外评价机构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不含区外机构)。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安全评价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按要求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方面: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业务的区内外检测检验机构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的情况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不含区外机构)。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情况。
6.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检测检验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7.是否按要求在网上公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8.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的情况。
9.是否存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层面: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国家强制要求开展安全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开展法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
1.是否存在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实施步骤和方法
从2023年4月至11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4月15日至5月20日)
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整治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5月20日至6月20日)
1.安全评价机构对照11项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核查2021年6月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备查。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照9项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截至2023年4月30日在有效期内的法定检测检验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备查。
3.生产经营单位对照4项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备查。
(三)第三阶段:集中检查(6月20日至10月31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1号令》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明确的职责分工进行集中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内设机构对机构资质保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执行、检测检验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监管内设机构重点对机构执行业内法规标准、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完整性、真实性等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整治内容进行检查。
1.各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集中检查要覆盖在本地区从业的所有区内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重点对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出具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全覆盖检查;对截至2023年4月30日在有效期内的法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进行检查,要覆盖每家检测检验机构开展的全部法定检测检验项目类型。
2.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进行抽查,安全评价报告抽查比例不低于15%;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抽查比例不低于5%。
3.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相关业务处室将结合年度执法计划、投诉举报线索、事故调查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四)第四阶段:总结提升(11月1日至15日)
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要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经验做法和举措以及工作建议等方面梳理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于11月15日前形成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规划科技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效整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管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监管力量,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从严检查处罚。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坚决打击扰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处罚情况及时上传“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采集终端”(http://120.133.22.112:8095/)。检查发现区外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形的,要将查核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移送机构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处理。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盟市应急管理局:5月2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5月30日前报送在本地区从业的区外安全评价机构汇总清单(附件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汇总清单(附件2)、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汇总清单(附件3)、本地区截至2023年4月30日在有效期内的法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汇总清单(附件4);6月20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月20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5、附件6)、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7)、虚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汇总表(附件8)、典型执法案例(附件9);11月15日前,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工作简报、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全面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为加强工作联系,请各盟市应急管理局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牵头科室和联络人,并将联络人名单(附件10)于5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规划科技处。联系人:张文、樊舒琦 ,联系电话:0471-4820240(传真)、0471-4825125,邮箱:nmgaqpj@126.com。
附件:附件1-10.doc
1.区外安全评价机构汇总清单
2.区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汇总清单
3.安全评价报告汇总清单
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汇总清单
5.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安全评价机构)
6.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7.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8.虚假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汇总表
9.典型执法案例
10.各盟市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名单